2023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最新創業板上市條件:(1)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并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用于出資的資產的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接下來具體說說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創業板上市條件:1、在創業板上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且財務指標和市值要符合規定。境內企業市值和財務指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
2、預計市值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3、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
自主研發、擁有國際技術的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預計市值不低于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2、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等。
紅籌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系列條件之一:1、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3000萬股;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3、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么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靠前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
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豆芾磙k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你好,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財務準備: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準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準備:
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按收入確認準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將產權關系明晰并確定關聯方,并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調整;
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靠前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豆芾磙k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不同的是: 創業板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務成長性創業企業;支持有自主創新的企業,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注: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發行后不少于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
最新創業板上市條件:
(1)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并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用于出資的資產的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的所有權爭議。
(3)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一種經營為主,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4)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過去兩年無重大變動,實際控制人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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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靠前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
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不同的是: 創業板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務成長性創業企業;支持有自主創新的企業,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注: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發行后不少于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一是上市企業的定位。即服務對象的定位。中國創業板對上市企業的選擇,不僅包括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環保等為主導的高科技產業,還包括運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改造后具有很高科技含量的企業。其中的中小企業只要產品銷路好,經濟效益高,發展潛力大,也可以獲得上市機會。二是市場模式的定位。國際上創業板市場的模式主要有三種:1.**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創業板市場擁有與主板市場相對**的交易管理系統和上市標準,完全是另外一個市場。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有美國、日本和我國的臺*。2.附屬市場模式。在該模式下,創業板市場附屬于主板市場,和主板市場擁有相同的交易系統,有的甚至擁有相同的監管標準和監管隊伍,只是在上市標準方面彼此有所不同。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有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及我國的香港。3.新市場模式。歐洲新市場為此模式的代表。它由法國新證券市場與布魯塞爾、阿姆斯特丹、法蘭克福的小盤股市場連接而成,乓會員市場達成最低運作標準,具有實施的市場行情,承認彼此的會員資格。由于我國主板市場存在問題較多,行政色彩過濃,因而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建立創業板市場,就很難把創業板市場真正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因此,我國的創業板采用的是**市場模式。上市企業的條件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上市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有一點是相通的,那就是都低于主板市場。聯系我國正在醞釀的創業板可以看出,除具有企業盈利和股本等要求低、法人股上市即可流通的特點而備受矚目外,它還有著眾多的限制。所以,創業板市場對于國內廣大的中小企業來說,并不是人人可去的天堂。 就創業板主體限制而言,首先,企業主營業務所屬產業是否是新興產業或朝陽產業,如果是,那就為企業提供了迅速發展的空間,但是產品技術的領先并不等同于資本的高回報。所以,政府取消“雙高認證”,強調通過信息披露,讓市場自行判斷企業優劣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當企業不屬于上述產業但其主營產品已進入擴張期,也就是說,企業大規模生產所要求的技術人才管理等要素已基本具備,市場營銷體系已基本建立,一旦資金到位就可大規模生產和銷售。 其次,企業經營規模是有一定限制條件的,并非越大越好。它的適度規模是由其行業、產品等眾多因素所決定的超出適度的規模無限擴張,則會走向規模經濟的反面造成股價下跌,收益下滑,最終受損的是廣大投資者。 另外,企業的盈利能力對投資者是否愿意為之持續投資,將起關鍵作用。盡管創業板市場對企業沒有盈利要求,但投資者不會對企業無盈利能作長久的等待。一旦投資者的盈利預期沒有如期實現,那么拋售股票將成為不可避免。 還有,企業一經上市,將受到投資者、債券人、市場分析人士以及監管者等的密切關注。它的每季度的財務報表、每一次重大事項都要公開披露,加大了公司的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并使得上市公司與同行業的非上市公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且有可能泄露有關商業機密。同時,創業板市場對企業整體改制要求十分嚴格,不允許企業將部分資產或業務進行包裝上市。此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相應的組織結構,相互監督,相互制衡,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準確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因此,企業上市后,一些不規范的做法將被禁止。 最后,分拆上市已被中國證監會禁止。所謂分拆上市,是指已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將其現有資產分拆或對其以風險投資形式控股的企業進行改造,并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資本運作方式。早在創業板市場設立的議題還處于研討階段,許多主板上市公司就已瞄準了創業板市場可能帶來的機會,并著手準備分拆上市。如果分拆上市成功,則主板控股公司既可通過創業板的退出機制獲得超額利益,又可利用分拆上市帶來的資金優勢實現戰略升級。但是現在這已不可能了。不許主板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可以減少主板和創業板關聯個股的波動風險。因為主板上市公司大多尚未完全市場化,國有股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且不流通,許多公司改制不徹底,幕后交易,暗箱操作屢屢發生。到目前為止,下列企業已被中國證監會明令禁止,不得在創業板上市: (1)大型國有企業。 (2)大型國有企業分拆部分資產和業務設立的公司。 (3)已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分拆部分資產和業務設立的公司。(4)有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5)有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 (6)職工持股會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公司。(7)工會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公司。 另外,根據已有資料,國內創業板上市企業還應該注意下列具體標準: 1 主體資格。發行人必須是依據其注冊成立地的有關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合法有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必須遵守《證券法》、 《公司法》及公司內部章程,而且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2 盈利要求。創業板對公司上市沒有盈利要求,即沒有盈利或虧損的公司也可以上市,但公司在近兩年的銷售收入要達到500萬元以上,其中近一年的收入要達到300萬元以上,同時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資產要到8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應在70%以下。盡管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沒有盈利要求,但企業必須要有活躍的營業紀錄。 3 經營年限。創業板要求公司上市前要有不低于兩年的活躍經營歷史,即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持續經營兩年以上,是指公司必須開24個月以上,而且是不間斷地經營一種主營業務。二是同一管理層。它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在這兩年之內不能有太大的變化,包括核心技術員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如果承銷商或發起人在發行前有充分的理由能證明這個公司有新的股東加入后,公司的業務還能夠持續進行,那么,發行審核委員會可能也會接受,因為它沒有一個量化的規定。 4 股本結構。創業板要求上市公司股票總額在發行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而且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必須認購35%的股份,持有1000萬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而且公眾持股比例不能低于25%。 5 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決策、經營管理、監督權力劃分和制約的結構。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他們擁有重大決策、人事任免、經營管理和監督的權利。但這只是針對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其治理結構除了要設立股東會、理事會、經理外,還要設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其中,是否具有兩名非執行**董事是一個公司能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一個重要條件,而且**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由董事會指定,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的指定聯系人,對董事會負責。 6.主營業務。創業板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有一種主營業務,而不是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即不能實行多元經營,當然與主營業務相關聯的或外圍業務是允許的。 7.創業板規定。上市公司在做上市申請前必須以合約委任保薦人,并約定一段固定期間,該期間至少必須包括證券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此后,若交易所要求上市發行人委任保薦人,那么,上市發行人必須按照交易所酌情批示的期間及形式委任保薦人擔任顧問。另外,已在主板申請發行上市的公司,不可轉到創業板申請發行上市。 總之,申請創業板市場上市是一件系統復雜的工程,唯慎重、穩妥才能保證創業板健康、規范地走上前臺,達到創業板市場設立的預期目的。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靠前套創業板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秳摌I板*發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股票市場風險。
(4)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套標準中創業板上市條件有: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等。
創業板上市公司簡介:
創業板上市公司是指經申請和批準,在各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國和地區創業板市場制度評價和約束的公司的總稱。創業板市場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
在上市門檻低于主板中小板,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也有較大區別。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成長性、創新性企業,為風險投資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為自主創新國家戰略提供融資平臺,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