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重慶嚴格執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條件、辦理流程和收費標準。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全市各區縣公安機關均設立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點。
璧山受理點設在璧山行政服務中心璧泉派出所戶籍窗口(詳細地址:璧山區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號)
第一部分
接受者:
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可根據本人意愿,在我市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點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二部分
投標材料:
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應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并交驗。
本人為港澳臺居民的出入境證件,并提交本人居住地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有合法穩定就業的,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3)有繼續學習的,學習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等。
第三部分
投標過程
第一步是接受申請。申請人攜帶全部證件材料,到我市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登記表》。
第二步,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并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
第三步,現場收集信息。符合申請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當場采集人像、指紋信息,接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第四步,支付制作費用。第一次辦理居住證的,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和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方式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步,到受理點領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申請人應于《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前到受理點查驗領取證書。
第四部分
找個替代品。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破損難以辨認、住所變更的,持證人可以領取新證;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辦理新卡時,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明。
當你得到一張新卡時,你應該歸還原來的卡。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條為方便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香港居住證的內容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調配合港澳事務、臺灣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證件制作、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按照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制作,具備目測和機讀兩種功能。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樣式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作。
第八條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提交出入境證件,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大廳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破損、字跡模糊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領取新證;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辦理新卡時,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明。
當你得到一張新卡時,你應該歸還原來的卡。
第十條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喪失港澳臺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被注銷、收繳或者宣布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辦理、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港澳臺居民遷入內地(大陸)落戶定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是“港澳居民”和“臺灣居民”的統稱。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臺灣居民”是指在臺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因素,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