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是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保監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只有賬上有錢,才能賠給用戶,道理很簡單。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機制(C-ROSS)。這套機制的關鍵指標已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的線性標準,要求非常嚴格。
那是不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高,就越靠譜?并不完全是這樣,因為償付能力是動態值,可能去年比較低,今年就高了。
從每季度銀保監公布的數據來看,絕大部分保險公司是不敢有償付能力問題的,因為一旦出問題,保監會會對其進行全方位限制。
2、保險資金運用監管
很多股東之所以想***保險公司,是因為保險公司較低的資金成本,可以作為其他業務的資金通道。
保險資金的運用,也是要受到嚴格監管的。一般以固定收益類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為輔:
《保險法》第106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形列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3、再保險機制
我們平時買保險,交的每一分保費,都被保險公司拿走了么?其實也不是,在保險公司的背后還有再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103條 :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已支付保費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部分應當**再保險。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份1000萬的意外險,即便保險公司認為自己有能力承擔風險,銀保監也會強制要求,就會將保費分一部分給再保險公司,成功實現了第二次風險轉移。
我們經常買的重疾險、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基本都是保險公司、再保公司合作的結果,甚至不少再保公司會加入到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和定價中。
保險法對再保機制的規定,其實也是對保險公司能長久穩定運營的有效監管。
除此外《保險法》還規定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保證金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等,來一起規范保險公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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