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董事一般作為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應有的權利。董事的民事行為權利高于自然人,對公司的運作和財產負責,這也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不知道董事的責任是什么。那么,公司法里面董事的職責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第四十七條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
〖評析〗
第(一)、(二)項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的職權直接反映了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特點。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行使權利,而股東往往比較分散,因此需要有人或機構為之召集股東會會議,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董事會責無旁貸應承擔起該義務。董事會是為了公司或者進一步說是為了股東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因此,董事會應該認真落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應該將其管理經營狀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三)項: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方案。這點與股東會的職權相聯系,股東會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計劃,也就是說,股東會最終決定公司的大致的發展方向,而具體的實施方案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五)、(六)、(七)項: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董事會是實施經營管理的機關,因此,在公司運營中,董事會更了解公司的一些基本情況,如財務預算,怎樣才最適合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何時分配利潤,是否有虧損需要彌補,具體怎樣進行;公司是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較少資本等等。因此,應該由董事會按照股東會決議的方針政策,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提出切實可行的詳細方案,再交由股東會進行審議批準或決定。
第(八)、(九)、(十)項: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是公司的管理機關,公司的具體管理事宜需要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做出決定。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應當允許董事會決定設置一定的內部管理機構,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聘任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經驗的專門人才作為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保證公司管理系統的高效有序。
以上法定職權不得以公司章程或決議的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一)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以上十項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而董事會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往往會面臨更多地問題,需要處理更多的事項,為了讓董事會更好的完成工作,有必要在不違背上述法定職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等的前提下,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賦予董事會其他其認為必要的職權。
各國立法關于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國家采用列舉式明確授予董事會各項職權,有的國家則采取排斥式規定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重要權力,除此之外的權力則由董事會行使;有的國家立法未對董事會職權做出具體規定,而將其賦予公司章程去規定。但是,為了提高公司經營運作效率,各國公司法普遍地均賦予了董事會比較廣泛的職權。
綜上所述,公司法規定董事的職責包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等。公司法里面董事的職責有哪些?也是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后會有一個具體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