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賣假藥的行為對身體健康沒有侵害,則可能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其銷售金額定其刑事責任: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或者***,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如果賣假藥的行為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則可能成立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刑法》靠前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