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或者***。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對故意傷害案的量刑標準和賠償標準都沒有絕對統一的答案,因為在量刑的問題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在賠償標準的這個問題上,故意傷害賠償標準不適用于懲罰性賠償,這需要受害人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