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犯的犯罪預備形態特征有哪些?
1、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2、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征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綜合上面所說的,實行犯的犯罪預備也是有相關的特征體現,就是為了執法人員在處理的過程中會根據不同的條款來進行實施不同的處罰,對于此行為,因犯罪預備而變成了實行犯,那么就會存在有既遂的情形,從而會以此罪的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