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算法是怎樣的?
1、代通知金通常是以職員上個月的工資直接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繳個稅?
1、代通知金不一定需要繳個稅。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代通知金是否納稅的具體分析
(1)對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無論是否超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均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免征個人所得稅。“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市級“上年社平工資”。
(3)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以及合法補償金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按照最長不超過12個工作年限均分為月收入后,計稅合計。
職員在被單位辭退的時候,有可能會獲得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此類職員在獲得代通知金之后,需要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需要因為獲得代通知金而需要履行繳納個稅的義務,對于需要履行此義務的職員,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