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與范圍
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于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后,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后,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于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采用不同的標準。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
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在實際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會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力和利益,也是為了給當事人在法律層面上提供一些專業化的幫助,這樣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正當的權利義務不受侵害,也可以在民事調節時起到很好的催化作用。更多關于代理人的資格問題,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