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傳票什么時候送達?
法院傳票應該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靠前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三、開庭被告人不去后果是什么?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后缺席判決,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導致有利于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民事訴訟法》靠前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收到法院的傳票,就意味著已經快開庭了,原被告在正式開庭之前還是要做好各種心理準備的。如果被告收到法院傳票以后,在開庭時間內沒有到庭參與庭審的,不排除法院是有可能會缺席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