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股東對外應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由于公司人格獨立,股東原則上并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哪些
價值
1、一人公司可使較早***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為中小型公司,對于公司經營管理不僅較為簡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經營成本。
3、大規模公司借由轉***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經營風險。
4、在家族企業設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東死亡,可以繼承維持公司繼續經營,不致因股東死亡公司即須解散,因此可產生企業維持效益,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維持具有正面意義。
5、有利于高科技、高風險的新興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