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于**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靠前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么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二條、靠前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于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最高院關于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旦屬于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為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這樣了。
其實對于丈夫欠債妻子不知情這樣的情況,并不能一概的總結為需要還或者是不需要還,對于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來說也是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的,一般來說如果丈夫所欠的錢款是用來改善夫妻間的生活,或者是其他任何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方面,那么妻子就同樣需要對該筆錢款承擔責任。
老公在婚姻關系期間,若在外面有欠債,而此時老婆并不知情,并且事后也沒有得到老婆的追認。當然,這個所借的錢,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算用于共同生活但是數額也不在合理范圍內,那么就會按照老公的個人債務處理,離婚的時候老婆自然是沒有償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