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種植罌粟的處罰
1、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原植物的,處10日到15日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2、《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等**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根據本款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構成非法種植**罪:1.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原植物數量大的”。根據這一規定,該罪的起刑數量標準是種植罌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只規定了種植罌粟的量刑數量標準,而對于其他**原植物量刑標準只規定了“數量較大”。這樣規定是由于在我國境內出現的非法種植的**原植物的情況中,主要是罌粟;另外,由于其他**原植物的情況各不相同,相當復雜,也難以在法律中都規定具體數量。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是指過去曾因為種植罌粟等**原植物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強制鏟除過,也包括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又再次種植**原植物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3.“抗拒鏟除的”是指非法種植**原植物的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強制鏟除這些**原植物時,使用暴力、威脅、設置障礙等方法拒不鏟除的。
本條第二款是對非法種植**原植物數量大的處刑規定。根據本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最高刑期為十五年***,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第三款是對在收獲前自動鏟除非法種植**原植物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收獲”是指收獲**,例如對罌粟進行割漿等。“自動鏟除”是指非法種植**原植物的人主動進行鏟除,而不是在執法人員的強制下鏟除。“可以免除處罰”是指對自動鏟除非法種植的**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處罰,對于非法種植**原植物情節很嚴重,確需處罰的,也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處罰。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在鏟除后利用被鏟除的**原植物制造**的,則不能適用本款的規定。
二、非法種植**原植物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制造**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罌粟屬于**原植物,不少人種植罌粟都是為了用來提煉**,畢竟這其中是有很大暴利,從這點上來看也會吸引不少人去種植罌粟。但是目前在我國種植罌粟的行為至少都是屬于違法行為,而要是達到一定程度,甚至還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即非法種植**原植物罪。但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種植的是**原植物,這樣的情況下進行了種植的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