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筑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
——套內使用面積(m/套);
——套型陽臺面積(m/套);
——套型總建筑面積(m/套);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m)。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等于套內各陽臺的面積之和;陽臺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 套型總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筑面積,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綜合上面所說的,住宅建筑的設計規范對于業主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一個好的設計規范對于人來說也是比較好的,因此,在設計上一定要結合多種原因來考慮實際的情況,而且對于材料也是要按照國這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選材,這樣才算是達標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