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員的重大立功規定是什么?
服刑人員的重大立功規定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在此狀況之下的話,需要按照刑法當中來減輕處罰。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二、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規定又是什么?
我國刑法對“重大立功表現”是在68條、78條分別作了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一般的立功行為和重大的利空行為予以區別對待的話,就是因為它會影響到后續的量刑,如果是屬于重大立功的話,就應當進行減輕刑罰的處理,但是重大立功的判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必須要查證屬實,確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