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借款關系的證據
微信如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交流媒介,隨著增加的轉賬功能,使得在資金流轉方面益發的方便。于是許多人之間開始利用微信的平臺進行借款行為,然后保存相關聊天記錄,圖片記錄,轉賬記錄。
對此有不少人感到疑惑,微信相關記錄能否作為借款關系的證據?
微信相關記錄是可以作為民訴法上的電子數據,然后是可以作為借款關系的證據,但依然要經過證據三性的質證。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電子數據通常指日常生活中的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那么微信相關記錄也理應成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因為它也是聊天記錄,圖片記錄,轉賬記錄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相關民訴法上的證據。
同時既然是作為證據使用,那么就應該需要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性進行質證,而且需要微信相關記錄和其他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方能認定相關事實的存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同時因為微信記錄也有著被毀損、篡改的風險,所以最好在借款之時再補充一份借條,因為單獨的微信記錄往往也很難形成一個證據鏈,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