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退休返聘工資的納稅標準是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規定扣除相關的費用,然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后,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三、退休返聘發生***怎么解決?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于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于大多數的退休人員,他們是有可能會被返聘的,在返聘過程當中的話,如果能夠得到一些工資收入,而且比較高,已經達到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的話,是可以進行稅收方面的征收的,具體的標準跟普通職工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