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街拍美女侵犯肖像權嗎?
一般情況是不構成侵權的
對于是否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照片的行為,如果只是街拍自己欣賞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靠前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不管照片是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只要未經過當事人允許,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并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鑒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于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胡須、痣、癤等; 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
現只要攜帶一部手機,可以說是見到一些自己認為比較美好的風景和畫面隨時隨地都能拍的下來,因此不能說是街拍美女的這種行為就已經構成侵權了,要知道,侵犯肖像權有一個最關鍵的參考因素就是商業用途,或者有侮辱,損毀,丑化的這種行為,用于個人欣賞的街拍美女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