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基本上由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兩部分構成,借款本金的數額是確定的,一般不會發生爭議。借款利息的計算問題則相對復雜,計算利息的前提是確定利率,利率不同則利息數額不同。利息計算問題之所以復雜,原因在于借款利率是不固定的。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分為很多種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的高低與借款的種類及借款人的履約行為密切相關。那么究竟借款利息計算方法是什么呢,而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時該怎么辦呢?下面為您具體講述。
一、借款利息計算方法是什么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對計算利息所適用的利率及結息方式、結息日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后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后(分筆撥付的以靠前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并處。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貸款利率和及結息等有關事宜進行了調整,擴大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主要內容為: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計算出利息的準確數額并不容易,因此金融機構在對債務人依法訴訟追償債權時,在計算利息數額時一般計算到一個時點,對該時點以后發生的利息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
二、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么辦
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
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綜上,是關于“借款利息計算方法是什么”以及“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么辦”的有關內容。通過前文的陳述,您應該已經了解到,當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時,一般會被直接確定為不用支付利息。但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會支持。法律條文是比較多的,它們之間有時候會發生沖突,所以當您遇到借款利息***時,建議您做好是咨詢專業的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