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雖然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了男女雙方結婚的法定年齡,但是否有明文規定男女雙方晚婚年齡呢?現在,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詳細解答《民法典》晚婚年齡,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好相關法律問題。
一、《民法典》晚婚年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民法典》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只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
二、法定結婚年齡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民法典》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16周歲。臺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民族自治區制定可變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