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認定標準有: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2、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3、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數額標準是:“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靠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最高法院尋釁滋事罪的解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解釋是:行為人為尋求***、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關于**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靠前條?行為人為尋求***、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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