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的現象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它是指公司內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關聯交易可能會為公司帶來便利,但同時也有存在不公平交易的結果,使公司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那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該條法規的解釋:
本條規定可謂新《公司法》中重點名詞的一個***。首先我們來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相關詞語的釋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新公司法第217條),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關聯交易的特征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須發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沖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沖突并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蘊含著易于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只是規定了在關聯交易中公司的相關人員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關聯交易并非對公司沒有好處,但它也很容易使交易產生不公平,因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股東投票等制度則有助于調整關聯交易所帶來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