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子蓋好賣出去后,出錢購買房子的人就業主。業主方不僅擁有在合法范圍內對房子進行裝修改造、出租等權利,還對房子所在小區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明確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益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那么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為您解答。
一、業主的基本權利
這里所說的基本權利是指無需通過特別約定而僅根據業主身份即可享有的成員權利。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業主享有如下基本權利:
1、對專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使用物業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權利。
3、成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權利。
4、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業的權利。
5、獲得行政機關協助的權利。
6、參加業主大會的權利。
7、推選、被推選、罷免權。
8、知情權。
9、監督權。
10、撤銷權。
11、享受物業服務權。
12、其他權利。
二、業主的基本義務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義務從來都是一體的,社會的變革逐步改變了過去一部分人只享有權利而另一部分只負有義務的局面,現代文明下的權利義務具有一致性。業主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認真履行義務,這樣才能保持良好的社區治理狀態。
業主的基本義務如下: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的基本規范,是判斷業主行為是否正當的重要依據。因此,全體業主都負有遵守管理規約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義務。一些業主委員會印制業主手冊,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物業管理基本規范送到每位業主手中,方面業主更好地了解行為規范,了解業主委員會。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決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了全體業主的意愿和要求,該決定的內容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而業主委員會基于業主大會授權而做出的決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為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每一業主都負有遵守這些決定的義務。如果某業主認為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撤銷,那么這一決定是否應繼續履行呢?這是一個應當認真研究的問題。理論上講,個別業主的異議不具備否定全體業主決議的效力。但法律實踐中,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因擔心社區和諧問題而建議業主委員會暫停執行決議。當然,即使是建議,業主委員會一般情況下也只能遵照執行。
3、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為確保物業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發生毀損時能夠得到及時維修,就必須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到位。因此,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的基本義務之一。一般情況下,業主從開發商那里買新房的時候會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因為這與購房合同義務綁在一起的,要拿房必須交。但是,靠前次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用完而需要再次交納時就有問題了。誰來收?收多少?遇到不交的怎么辦?這都是問題。
4、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用直接涉及物業的保養和維修,也影響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形象和服務的質量。因此,業主負有按規定或約定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這是業主的基本義務,但確實***發生最多的熱點。因為區分所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型的所有權形態,過去我們是一家一戶生活,自己的房子自己蓋,自己打掃,自己修理。現在突然進入小區生活,住房也變成了一種消費,每月都要交物業費,還要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很不習慣。很多業主采取拖的辦法。況且,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復雜,業主一方的合同行為是集體行為,作為個體的業主不是合同簽字人卻是義務履行人。關于拒交物業費,業主說的最多的理由就是服務不到位。但是,物業服務質量怎么評定?仍然沒有科學的操作方法。
5、其他義務。這里說的其他義務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使用物業的注意義務等。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上述是業主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了這些內容明確自己享有哪些權益需要付出什么義務,可以使得業主在對待關于小區的事務上心中有數,不會受到蒙騙。若是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要姑息可以聯合起來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可以找街道協調或者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