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是說,保險公司可因為以下原因之一解散:
1.因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保險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4.經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但是,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了因為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之外,不得解散。此外,保險公司解散,該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其中,分立、合并一般屬于保險公司經營方面的改變,通常不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存在以及消費者的利益。而“依法撤銷”則是說保險公司因為違法違規等原因,而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依法解散,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存在。
事實上,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就是說明保險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意味著保險公司不會輕易解散,即便解散,也會由銀保監會兜底,指定其他的保險公司接管業務,而不會對消費者的相關權益產生過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