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在工作報告乃至兩會當中都能聽到“大病保險”這個詞。其實大病保險就相當于社保養老保險的補充,它是建立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之上的。當城鄉居民發生大病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大病保險來對高額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的報銷。也就是說參保人員可在基本醫保報銷后,再對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進行二次報銷,這樣也就能有效地避免因病致貧的情況。
而至于大病保險范圍,它并不是指參保人員患上某種特定的疾病,就可以獲得保障,而是指當個人因為自付費用超過一定的額度時,因為可能導致家庭因病致貧,所以就會把這個病歸為“大病”,并對高額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的報銷。所以很多城市的大病保險都沒有規定具體的病種,而是按照個人醫療花費金額來界定的,一般是以超過當地人均收入來判定的。
舉例來說明,某市***設定的大病保險范圍是2萬元,超過2萬,在10萬以下的,報銷50%;在20萬以下,報銷60%;30萬以下,報銷70%。而該市小黑因病治療花費了8萬元,通過基本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5萬,而再通過大病保險二次報銷,個人就只需要負擔3萬5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