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一旦欠債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就很有可能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人們俗稱的“老賴”,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生活消費、出行等各方面都將受到限制)。
進入失信名單后能解除嗎?
進入失信名單后能解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
5、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規定期限,則在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會刪除失信信息。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會將當事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若屬于第二種至第六種規定情形,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但如果失信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納入期限會延長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