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陜西監管局發布批復稱,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核準彭玉平行長任職資格的請示》(長銀村岐字〔2024〕147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彭玉平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行長任職資格。
二、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陜西岐山長銀村鎮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