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費用是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而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國家為促進科技進步,鼓勵技術創新,出臺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本文系統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作的各項規定。
一、3類加計扣除比例
(一)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三)其他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75%加計扣除,階段性100%加計扣除
除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二、委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
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財稅〔2018〕64號)
3、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財稅〔2015〕119號)
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主要包括(5+1):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含: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四、不允許加計扣除的活動費用(財稅〔2015〕119號)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上述不可加計扣除的活動,除第5項有可能為研發立項所做可行性研究的前期準備工作,其他項內容基本上都不是實質性研發活動。
五、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財稅〔2015〕119號)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基本上為流通、服務行業和國家限制的特定行業。
六、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自然也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財稅〔2008〕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七、研發項目的內控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研發項目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研發業務流程,對研發項目立項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研發人員和分工、項目驗收、項目變更、項目退出、研發成果保護、注冊商標申報與維護管理等進行全流程規范化管理;加強和規范研發項目的會計核算,做到歸集準確、依據充分、分配合理,對研發費用要做到按項目進行專項核算。在研發費用“料工費”的歸集核算中,要特別注意建立人員項目打卡,項目物料領用方面的內控管理制度以形成充分合理的核算依據。
存在“產研共線”的企業,生產成本和研發費用的劃分需要有充分依據和合理的方法。分攤方法可以按照生產和研發人員工時、用于生產和研發的物料消耗數量、研發產品和生產產品價值等合理方法進行分攤。無論采用何種分攤方法,企業均需保證存在有效的內部控制支持上述區分方式。
八、預繳申報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