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賄選是否是行賄罪?
可以認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1)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游、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2)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斑`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敖洕鶃怼笔侵附洕贤暮炗?、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饋贈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這是人們傳達感情的一種方式,其動機可能是加深情意,幫助他人,表達謝意等。但是這種行為容易與行賄相混淆,甚至經常被利用,以饋贈之名行行賄之實。區分二者對于國家公務人員防范行賄方面的刑事風險十分必要。一般說來,饋贈與行賄最為本質的區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饋贈通常是基于一定的情感因素,自愿無償地將財物給予對方,其動機如前所述是加深情意,幫助他人,表達謝意等。而賄賂是企圖以財物收買對方,利用對方的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行為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是實施行賄行為的犯罪行為人不符合法定的行賄罪的主客觀要件的,或者是行賄的犯罪數額達不到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此時是不認定行為人構成行賄罪的,此時是應當結合犯罪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來予以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