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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